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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台州市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时间:2018-11-20  16:57 信息来源: 台州市国土资源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进一步完善台州市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经台州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从2018年11月16日起施行。《通知》对台州市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政策作出重大调整,是推进市区土地管理一体化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城市可持续发展。现就《通知》起草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土地征收是土地利用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要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统筹兼顾国家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利益,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台州撤地设市以来,台州市区征地政策执行总体比较平稳。随着时间的推移,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村留地开发利用中,由于村集体经济普遍薄弱,村集体自主开发村留地所占比例低,业态层次不高,留而不用土地空置浪费严重;二是在村民住宅安置用地方面,三区安置政策不统一,安置方式、安置标准不平衡,有悖于市区土地统一管理。为了推进台州市区一体发展,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对台州市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若干政策进行完善规范,出台了《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征地补偿安置原则。征地补偿安置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节约集约用地、区域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补偿安置标准,统筹兼顾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民利益。

(二)坚持征地补偿两个政策不变

1、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继续按照征地补偿区片综合价执行。现行征地补偿区片综合价按《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台政函〔2017〕150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2、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由各区政府按照原有规定制订补偿标准并实施;房屋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执行。

(三)重点调整征地补偿安置两方面政策

1、调整村民住宅用地安置政策

一是明确安置方式和范围。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及重点地区的农民住宅全部实行立改套安置,具体范围由规划部门确定发布,定期调整。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及重点地区外有条件的地区鼓励立改套安置。

二是统一安置标准。市区立改套范围内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均占地面积统一不超过50平方米。

2、调整村留地政策

一是留地比例不变。村留地面积保持征地面积的8%-10%比例。

二是重申明确留地用途。村留地按二、三产业确定用途。

三是调整留地方式。实行指标管理、货币补偿加物业安置,不再实地安置。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精神,明确货币补偿的比例不得超过补偿总额的30%,剩余部分采用物业安置,通过房票结算,被征地村集体使用房票购买商业办公、标准厂房、职工宿舍、物流用房等物业,用于出租,以壮大集体经济。村留地物业安置的来源包括市场房源和政府统筹房源两类,其中政府统筹房源可以通过国有公司代建、出让土地市场价回购物业等形式筹集,政府结合市场行情、物业库存等因素,合理安排房源类型;市场房源由村集体依法购置,乡镇(街道)政府进行监管,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区政府制订。

四是留地补偿标准。村留地补偿实行统一的区片指标价。货币化补偿区片指标价由市政府统一制定,原则上每三年更新一次,首轮村留地货币化补偿区片指标价与《通知》一并发布。根据台州市委关于行政村规模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行政村规模调整涉及集体资产处置问题实行逐步融合的原则,鉴于农村情况比较复杂,首轮发布的村留地货币化补偿区片指标价仍以村庄规模调整之前的行政村为基础,待行政村规模调整有关集体资产全部融合后,再行调整或公布新行政村补偿区片指标价。目前,被征收土地因行政村规模调整涉及多个指标价区片级别的,按照地块实际位置所对应的原行政村级别分别核算。

(四)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通知》要求继续严格执行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同时赋予被征地农民自主权,被征地农民可自主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符合条件的也可选择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五)同步发布配套政策。在发布《通知》的同时,配套发布《台州市区村留地货币化补偿区片指标价》和《台州市区村留地指标补偿办法》明确,明确各区片村留地指标补偿具体标准和村留地指标补偿流程,确保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调整顺利推进。

三、其他

1、起草、解读机关:台州市国土资源局

2、解读人:李童

3、联系电话:88511325


(编辑: 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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