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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国土资源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台土资监[2018]第1号

时间:2018-03-21  09:07 信息来源: 执法监察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当 事 人:椒江区葭沚街道东方村民委员会

法人代表:苏某某,男,汉族

住    址:椒江区葭沚街道东方村

案  由: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经查实,椒江区葭沚街道东方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1月开始,未经批准,擅自在葭沚街道东方村学院路西侧、见龙庙东侧、铂金国际南侧的国有土地上建造办公楼,共占地1075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为549平方米,建筑面积为2901平方米,现已建至五层十一间砖混结构房屋及其他配套设施。该地块在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类为国有建设用地。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证据一,苏某某的身份证及当选东方村委会主任的当选证书复印件各一份,以上证据系2018年2月26日由被调查人苏某某向本局调查人员提供,证明了椒江区葭沚街道东方村民委员会具有相应的合法的被处罚主体的事实。

2、证据二,《土地违法案件询问笔录》一份四页,该证据系2018年2月26日由被调查人苏某某在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接受调查人员询问时所制作,并经被调查人确认,证实了椒江区葭沚街道东方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擅自在椒江区葭沚街道东方村非法占用1075平方米土地新建建筑物用于建造办公楼的事实。

3、证据三,《违法用地现场勘测图》一份,该证据系2018年2月26日由我局调查人员到违法现场勘测后制作,并经被调查人确认,证实了椒江区葭沚街道东方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擅自在椒江区葭沚街道东方村非法占用1075平方米土地新建建筑物用于建造办公楼的事实。

    4、证据四,现场照片2张,该证据系2018年2月26日由我局调查人员到违法现场时拍摄,并经被调查人确认,证实了椒江区葭沚街道东方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擅自在椒江区葭沚街道东方村违法占地的事实。

 5、证据五,《土地利用规划用途(地类)确认证明》一份,该证据系2018年2月23日由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出具,证实了椒江区葭沚街道东方村民委员会非法占地1075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事实。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本机关于2018年3月12日依法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台土资监[告]字[2018]1号,被处罚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075平方米。

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及其他设施,其中建筑物面积2901平方米。

3、对非法占用土地1075平方米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0750.00元(壹万零柒佰伍拾元整)。

履行方式和期限:

1、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1075平方米的土地退还给台州市人民政府,对被没收建筑物内的有关设施等予以搬离。

2、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银行市府大道支行,账号:510012780500028205005)。

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交复议申请及副本两份,向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或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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