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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台集行复〔2018〕34号

时间:2018-09-07  10:04 信息来源: 市自然资源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黄岩分局

申请人张某某因不服被申请人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黄岩分局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黄土信公〔2018〕24号),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18年7月27日收到补正材料并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8年7月1日以书面邮寄的形式要求被申请人公开:“1.新前信用社斜对面,七里王村370号北面一块土地;2.七里王村400号西面,399号南面,台州市黄岩康源餐具中心对面一块土地”长期抛荒的理由,并要求公开该地块农转用和相关合法用地手续复印件。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14日作出书面回复,主要内容为:1.你要求公开“两个地块长期抛荒的理由”。属于咨询类信息,不属于信息公开范畴。2.你要求公开的“农转用和相关合法用地手续的复印件”,详情见附件。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提供“两个地块长期抛荒的理由”属违法行为,要求依法公开;被申请人在附件中没有提供征地补偿协议书、村民代表会议纪要、听证告知书等,也属违法。故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撤销《信息公开告知书》(黄土信公〔2018〕24号),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公开。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2018年7月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张某某申请“要求公开两个地块长期抛荒的理由和公开该地块农转用和相关合法用地手续的复印件”,其在申请表中所需信息的用途一栏载明,了解该业主是否合法用地。2018年7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告知书》(黄土信公〔2018〕24号),并依法送达给申请人。对于申请人提出的第一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即案涉两个地块长期抛荒的理由,依法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属于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对案涉地块提出合法性质疑、并要求对案涉地块的法律状态进行确认的行为。二、对于申请人的第二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即案涉地块农转用和相关合法用地手续复印件,答复人已在《信息公开告知书》(黄土信公〔2018〕24号)中以附件形式进行告知。申请人要求提供的征地补偿协议书、村民代表会议纪要、听证告知书等材料,属征地报批材料,不属于判断案涉地块用地合法性的依据。综上,被申请人作出案涉《信息公开告知书》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恳请复议机关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2日,被申请人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黄岩分局收到申请人张某某的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1.新前信用社斜对面,七里王村370号北面一块土地;2.七里王村400号西面,399号南面,台州市黄岩康源餐具中心对面一块土地”长期抛荒的理由,并要求公开两地块农转用和相关合法用地手续复印件。2018年7月13日,被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信息公开告知书》(黄土信公〔2018〕24号),主要内容为:1.两个地块长期抛荒的理由,属咨询类信息,不属于信息公开范畴。2.要求公开的“农转用和相关合法用地手续复印件”,请详见附件。附件为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三方案”(浙土字〔B2002〕第10548号)、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二方案”(浙土字〔B2001〕第10572号)、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一方案”(黄土字〔B200310030048〕)等材料。

另查明,申请人申请涉及的两个地块在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三方案”(浙土字〔B2002〕第10548号)中被批准农转用征收,在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一方案”(黄土字〔B200310030048〕)中被批准供地。

以上事实有黄岩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信息公开告知书、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三方案”、“一书二方案”、“一书一方案”、EMS邮件单据、谈话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公开两个地块长期抛荒的理由,实质上是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进行的咨询,咨询并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畴,被申请人对此作出的回复,并无不当。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提供征地补偿协议书、村民代表会议纪要、听证告知书等材料。从申请人对信息的描述“公开该地块农转用和相关合法用地手续”来看,首先,申请人并未明确要求公开征地补偿协议书、村民代表会议纪要、听证告知书等材料,上述材料属于征地报批的过程性材料,并非对外作为判断地块用地合法性的依据。其次,从土地管理相关法律可见,作为集体土地用地合法性的有效依据为征地批文和供地批文。根据申请人对信息的描述,被申请人有理由认为申请人要求获取的合法用地手续为地块最终的征地批文和供地批文,据此,被申请人提供了涉案地块的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并无不当。申请人的上述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申请人若要获取征地补偿协议书、村民代表会议纪要、听证告知书等材料,可依法另行再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黄土信公〔2018〕24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黄岩分局于2018年7月13日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黄土信公〔2018〕24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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