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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曝光10起典型违法案件的通报

时间:2019-11-01  17:05 信息来源: 执法监察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严厉打击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维护全市自然资源管理秩序,现将我市自然资源执法检查中查处的10起典型违法案件,进行公开曝光。

一、椒江区大陈镇胜利村谢某友非法占用土地案

当事人于2017年10月开始,未经批准,擅自在椒江区大陈镇胜利村(国有)的土地上动工建管理房,共占地510.65㎡。已建至一层混凝土结构,未完工。该地块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限制建设区,土地类型为未利用地。

椒江分局于2019年4月8日立案,于2018年4月2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台自然资规罚椒〔2019〕第10号)并在当日送达至当事人谢恩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当事人已于2019年5月9日缴清罚款10213元,但至今未拆除房屋。椒江分局将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6个月后发出催告书,如逾期仍未拆除,将申请椒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台州市博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台州市博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院桥镇岙里街村村民王学增)于2009年4月10日开始,未经批准,擅自在院桥镇岙里街村(集体)的土地上动工建造厂房,总占地688平方米,已建成一层结顶的程度。该地块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限制建设区,土地类型为耕地(基本农田)。                                          

黄岩分局于2009年12月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黄土资罚〔2009〕第211号)并在2009年12月10日送达至当事人。台州市博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15日缴清罚款20640元,但未履行拆除复耕义务,黄岩分局申请黄岩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6年9月19日黄岩区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该违法用地于2018年9月拆除复耕到位。

三、黄岩凯达电机配件厂非法占地案                                       

台州市黄岩凯达电机配件厂(法人代表:方从龙),未经批准,于2009年8月开始擅自在新前街道屿新村(集体)的土地上动工建造厂房,总占地面积1772平方米,已建成一层结顶的程度,建筑面积918平方米。该地块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限制建设区,土地类型及面积为耕地(基本农田)1352.3平方米、园地419.7平方米。                                                                    

黄岩分局于2010年10月2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黄土资罚〔2010〕第93号)并在2010年10月24日送达至当事人。台州市黄岩凯达电机配件厂于2011年6月1日缴清罚款134298元,但未履行拆除复耕义务,黄岩分局于2016年9月13日申请黄岩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违法用地于2018年9月拆除复耕到位。                                                               

四、临海市大田街道上沙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占地案

临海市大田街道上沙村村民委员会于2018年8月未经批准,擅自占地面积1397.42平方米用于村文化礼堂建设,其中旱地912.41平方米(其中涉及基本农田190.80平方米)和果园99.51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余村庄385.50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建成凉亭一座,戏台一座,其余地面硬化。

临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2月2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9年9月19日申请临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目前临海市大田街道上沙村村民委员会已将戏台拆除完毕。

五、临海市金某某越界开采案

金某某于2019年2月在临海市沿江镇双板桥村林间道路涉矿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炸药过量导致越界开采行为发生,同时擅自将越界开采出的石渣共计5091.20吨外运至台州市椒江区椒江轧石厂,并以每吨22.00元人民币的价格转卖,转卖获利112006.40元人民币。

临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于2019年10月9日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临自然资规罚告〔2019〕74号)并于同日送达当事人金某某签收完毕。金某某表示将积极配合执行后续处罚决定。

六、温岭市城西街道合岙村陈某友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案

陈某友位于温岭市城西街道渭川村128.06m2的土地已于2007年12月28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浙土字A【2007】-0297号)。2017年11月27日当事人与城西街道办事处签订《温岭市城西街道渭川村私房拆迁协议书》,约定2017年12月27日前腾空房屋。可当事人既不按时按规定腾空房屋又不申请政府裁决,且无任何法定理由拒不交出温岭市国土资源局认为上述违法行土地、拒绝清除国家建设已批准征收土地上建筑物。原为严重影响了温岭市人民政府征地方案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于2018年6月15日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交出土地并清除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目前,该案件已执行到位。

七、玉环市干江镇上栈头村村民朱某华非法占地案

当事人于2018年11月,未经批准,擅自在玉环市干江镇上栈头村集体土地上建造木头房和厕所,用途为储存物品及生活设施。至2019年1月25日立案时止,查实已占用位于干江镇上栈头村集体土地面积347.02㎡,其中建筑占地面积347.02㎡,建筑面积347.02㎡,已建成三间一层砖混结构厕所,一排十间木屋。经玉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划中心鉴定,占用地块地类系旱地、有林地、其他林地,规划分区为永久基本农田、林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玉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2月21日决定对该当事人做出玉自然资规执罚[2019]1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当事人与2019年2月28日退还土地347.02㎡给玉环市干江镇上栈头村村委会,于2019年7月18日缴清罚款10410.6元,由于该当事人只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和第三项,剩下第二项未履行。玉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9月23日申请法院对地上建筑物强制执行,玉环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由玉环市干江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八、天台县平桥镇紫霄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占地案

天台县平桥镇紫霄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未经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紫霄村岗头地方集体土地426平方米建造观景平台,对场地进行水泥硬化并建成使用,所占用的地块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天台县局于2019年4月30日立案查处,于2019年6月4日对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天自然资规监[2019]20号)。因当事人未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天台县局已催告其履行并于10月8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九、下各镇路北村顾某国非法占地案

当事人于2016年4月份开始,未经批准擅自在下各镇路北村戏棚边地方占用土地用于建造个人住宅3间,目前已建至三层结顶,属砖混结构。经实地勘测:用地总面积163.5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163.5方米、建筑面积507.1平方米;二调地类:为建制镇(存量建设用地),土地权属为下各镇路北村五组集体所有,符合下各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19年5月27日,仙居县局对其非法占地行为立案查处,并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9年9月15日,仙居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2019浙1024行审45号)。

十、三门县陈某通非法占地案

当事人在未经批准用地的情况下,于2015年3月在浦坝港镇金司田村张司岙进行填渣,并建有2间砖混结构平房和7间集装箱式房屋;又于2019年2月15日在已填渣的地块北面架设石料粉碎机,至2019年3月8日开始生产石子。

经现场测量,整个区块占地面积4332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264平方米,建筑面积264平方米。地类为耕地2147平方米,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河流水面)609平方米,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576平方米,规划用途为一般基本农田2147平方米,新增一般农田1576平方米,河流水面609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19年3月25日, 三门县局对陈某通非法占地案进行立案。2019年4月2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自然资规罚〔2019〕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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