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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敏等十一人不服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投诉举报处理申请复议案

时间:2019-12-25  15:03 信息来源: 法规处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执法要旨

举报人能否提起行政复议的关键在于其与被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二、基本案情

申请人系台州市黄岩区某街道某村村民,2019 年 3 月 1 日,申请人分别向被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下设的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黄岩分局寄送 《违法采矿倒卖矿石查处申请书》,要求对申请人房屋所在地进行违法开山采矿并倒卖矿石的行为进行查处,追究有关违法人员的法律责任,并将立案查处及追责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同年 3 月 6 日,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黄岩分局作出 《关于黄岩区某街道某村村民王某清等11名村民申请查处某街道某村一处矿山的回复》。

申请人不服该回复,于 2019 年 4 月 15 日申请行政复议。2019年 4 月 26 日,被申请人作出台自然资规执〔2019〕7号《台州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对违法采矿倒卖矿石查处申请书的答复》,认定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黄岩分局作出的《关于黄岩区某街道某村村民王某清等 11 名村民申请查处某街道某村一处矿山的回复》 不当,予以撤销,并对申请人举报的事项予以立案查处。

台州市人民政府经审理,认定被申请人对于举报查处事项的履职,与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三、裁判理由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第五条规定,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但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存在违法开采矿倒卖矿石的行为具有查处的法定职责。申请人作为举报人能否提起行政复议的关键在于其与被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只有举报人有明确的证据证明投诉举报事项涉及其自身合法权益,且法律、法规等规定了行政机关对该举报行为有限期答复义务和具体行政处理程序,才有可能构成可复议的行政行为。申请人在提 起行政复议时,并未提交证据材料证明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其举报的开采矿倒卖矿石的侵害,另,根据本机关对申请人的调查询问,申请人要求查处的被开采的矿山上及周边涉及到 11 个申请人的林地、承包地等已被征收,且申请人都领取了补偿款,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矿藏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故申请人举报要求查处 的违法开采矿倒卖矿石的行为并没有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被申请人对于举报查处事项的履职,与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不具备提起本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资格,应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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