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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黄岩某纸制品有限公司不服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申请复议案

时间:2019-12-25  15:12 信息来源: 法规处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执法要旨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必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按照法定程序作出。

二、基本案情

申请人浙江黄岩某纸制品有限公司的前身为黄岩县某劳保用品厂和某针织羊毛衫厂,均由现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夫妇创办。原黄岩县某劳保用品厂于 1984 年就公司砖混结构瓦房所在地块其中的 0.975 亩用地向原黄岩县人民政府报批建设 用地审批手续;1994 年就砖混结构瓦房办理 《房屋所有权证》,该证书记载所有权人为某针织羊毛衫厂,所有权性质为集体,建筑面积为 1803.09 平方米。2002 年左右,申请人又向村民购买农村集体土地用于扩建厂房,建起简易棚,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2003 年,方某家人在简易棚创办黄岩某电动 车厂,2003 年 11 月 29 日,黄岩区行政执法部门对面积为 1060 平方米简易棚违法建设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21000元的处罚。2019 年 4 月 15 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涉嫌 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决定立案查处,开展相关调查取证工作,认定申请人于 2000 年 3 月开始在黄岩区某街道某村未经批准擅自动土建厂房,占用建设土地 3849 平方米,该地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9 年5月28日,被申请人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2019 年6 月4日,被申请人制作台自然资规监黄罚 〔2019〕 95 号 《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 3849 平方米的土地、没收非法占用建设用地 3849 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全部建筑物、罚款人民币 115470 元的处罚。同日,被申请人将案 涉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台州市人民政府经审理,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对案 涉违法行为重新作出处理。

三、裁判理由

1. 本案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第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被申请人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具有监督检查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部分土地依法取得了用地手续、部分违法土地是否被黄岩区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等事实均未进一步收集证据、调查核实。依据被申请人提供 的证据,无法认定申请人非法占用 3849 平方米土地的违法事实。故案件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2. 本案程序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中,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才将案涉告知书送达申请人,没有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执法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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