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推进企业不动产登记“一件事”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0-03-20  10:45 信息来源: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优化营商环境提出新的要求,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对深化不动产登记改革,打造营商环境最优省提出要求。

不动产登记是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的重要指标,其方法论主要针对企业服务。去年以来结合“三服务”要求,我们在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商品房交易、登记、税收“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的基础上,聚焦企业关切,着力创新企业不动产登记服务,联合11个部门联合出台了《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不动产登记“一件事”便利化行动方案》,将进一步提高实体企业不动产登记便利化获得感作为主要工作目标,在全省不动产登记窗口设置企业专门服务窗口,为实体企业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抵押登记等提供更方便快捷的服务;着力为企业破解融资难题,创新抵押登记服务,加强对企业融资、转贷、续贷、变更事项等涉及的不动产抵押登记指导服务,减少企业抵押融资成本,助力企业发展。

但在调研中发现,实践中工业类企业不动产登记和税收真正实施“一窗受理”存在难点:一是登记过程中涉及的税收种类太多,还有纳税人有历史欠税或被列为非正常户等情况;二是交税时间较长,因企业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审查计税往往需很长时间,无法做到快速办理;三是计税办法复杂,每宗地转让纳税都需要评估;四是信息互通共享未能全面实现。

对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和相关要求,按照省委改革办《关于做好群众和企业“一件事”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改办发〔2019〕34号)要求,为切实优化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省自然资源厅商浙江省税务局研究起草了本《通知》。

二、主要依据

1.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

3.省委改革办等部门《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不动产登记“一件事”便利化行动方案》(浙改办发〔2019〕43号);

4》省委改革办《关于做好群众和企业“一件事”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改办发〔2019〕34号)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分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围绕打造营商环境最优省目标,以服务企业为核心,纵深推进企业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改革,落实“六减”的要求,推进“网上办”“掌上办”,实现企业的工业用途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转移登记一窗办、即日办、网上办,进一步提高企业不动产登记便利化获得感,持续领跑全国。

第二部分主要任务,共六项:一是建立企业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窗口,明确在不动产登记大厅设立企业不动产登记专窗,将企业不动产转移登记与税收缴纳列入“一窗受理、并行办理”。二是优化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企业可持自行签署的不动产转让合同,办理税收和登记手续;推进“综合测绘”“测验合一”,以不动产单元代码关联相关工作和信息共享。三是改进计税基数房产价格确定机制,税务部门将工业用途土地房屋等非住宅全部纳入房地产交易纳税价格评估系统,自然资源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基准地价、宗地价等,减少评估量,减少企业办理时间和费用。对生效法律文书、公开拍卖结果、公开竞价等认定的价格,可以直接确认;探索实施交易合同价申报承诺机制。四是优化税费缴纳方式,推进全省网上核税、网上缴税、网上共享。五是实行不动产登记与纳税信息互通共享,采取市级不动产登记系统与税收征管系统对接,县级接入市级的方式实现不动产登记与纳税信息实时共享,后续条件成熟时实现省级层面信息互通共享。六是深化审批全流程信息集成共享,做好不动产登记“一窗平台”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税收征管系统的对接,通过外部信息和内部信息的共享,减少办事人提供不动产登记和纳税申报资料。

第三部分保障措施,要求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统筹协调、加强督促落实。提出其他与企业不动产转移不相关的以及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前置的事项和环节,要坚决切割开来,不能搞强制评估和“捆绑办理”。

四、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2019年12月13日至28日,我们在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进行了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信函和电子邮件反馈意见。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解读人:浙江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局长 金夏萍,联系电话:0571-88877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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