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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某标诉被告原浙江省台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拆迁安置行为诉讼案

时间:2020-05-20  15:08 信息来源: 法规处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必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诉讼 过程中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其行为合法的依据。

二、基本案情

2003 年,原告原坐落于白云街道某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因土地被征用而需拆迁。同年12月5日,原告与台州经济开发区拆迁办公室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确定原告村有住宅 165.75 平方米,房屋拆迁补偿金额、搬迁补助费、临时过渡房租费、附着物补偿费等共计 64934 元。但协议未对安 置房屋的地点和间数进行约定。上述协议内容均已履行完毕。2009 年3月9日,通过抽签方式,原开发区管委会已在新世纪商城 B1-2 街坊为原告落实安置宅基地 1 间。2009 年3月23日,原开发区管委会张贴 《某村特殊户宅基地安置公示表》, 根据表中有关原告江某标户的内容,主要有:人数 5 人,家庭人口结构为“夫妻、女、父、母 (农),其余全居民”,拆 迁间数1间,已安置商城间数1间,增加/确定间数1间,备注为“农居混合户”。原告户家庭人口数 5 人,家庭人口结构为:本人、妻、女、母、父,其中父亲为农业户口,其余四 人均为非农业户口。2018 年 6 月 25 日,原告向原开发区管委会提交律师函,以原告户已经安置宅基地 1 间、套房1间尚未落实为由,要求原开发区管委会继续安置原告套房1间。因原开发区管委会 未作处理,原告以履行安置职责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协调,原开发区管委会愿意先行作出处理,原告撤回了其提起的 (2018)浙1002 行初126 号一案的起诉。2018 年 12 月3 日,原开发区管委会所属的台州经济开发区征收补偿服务中心、原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所属的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共同作出本案被诉《补偿安置决定书》。原告不服该决定书,提起诉讼。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被告对原告户作出的 《补偿安置决定书》,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三、裁判理由

本案被诉补偿安置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基于原告 与原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的《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原告有权就房屋拆迁主张安置。从原开发区管委会发布的 《某村特殊户宅基地安置公示表》 看,被告高新区确在安置原告1间宅基地之后,曾根据原告所在村委会的呈报,认定原告户为特殊户增加该户1间套房并予以公示。原告诉争要求被告落实安置的套房属于合理期待,被告在作出补偿安置决定时应当对此予以明确。本案被诉《补偿安置决定书》 决定给予原告户在新世纪商业城落实安置1间宅基地,实际上拒绝了诉争房屋的安置,但未说明拒绝的理由;被告主张原告因享受过 单位福利分房不符合特殊户增加安置套房政策,但被诉补偿安置决定中对该事实并未予以认定,且该节事实的相应证据亦系在诉讼过程中收集。故本案被诉补偿安置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至于本案原告是否符合增加安置1间房屋的特殊政策问题,应由行政机关重新进行审查决定;被告市自规局主张本案拆迁安置应属被告高新区管委会职责范围,不属被告市自规局的法定职责。经审查,被告市自规局所辩属实,可在撤销被诉补偿安置决定后,由被告高新区管委会重新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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