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路第24号建议答复的函

时间:2020-08-14  16:33 信息来源: 台州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浏览次数: 字体:[ ]


金琴云代表:

您在台州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对物业管理用房备案登记的建议》(第2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以前,我市对相关物业管理用房开展登记的一贯做法系经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登记主体标明某某小区全体业主。不动产登记机构整合改革,相关职能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统一实施后,确实在一定时期内继续沿用原房屋登记部门老做法。

二、2010年台州市建设规划局修订的《台州市物业管理用房配置实施细则》(台建规[2010]430号),就商品房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比例、配置原则和要求作了详细规定:物业管理用房配置应以方便业主和物业管理活动为原则,必须具备通风、采光条件,且应具备给排水、供电(强电、弱电)、通讯、卫生等设施正常使用;地下室及半地下室房屋不得作为物业管理用房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将物业管理用房配置比例和要求列入规划条件;在审查规划(建筑)方案时,审查物业管理用房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在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时,核查物业管理用房和明确留置位置是否符合规划(建筑)方案批复要求。

行政执法部门在开发企业申请项目综合验收时,向开发企业出具关于物业服务用房的《综合验收单》;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测绘成果、规划验收核准和住建部门的房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相关不动产标的进行权籍调查并开展相关登记工作。

三、对于新增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安置房项目)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已落实开发企业必须代为全体业主一并申请物业服务用房登记的措施;对历史遗留尚未办理登记的物业服务用房,将通过一定的宣传途径予以广泛告知,可由业主委员会或其他适格主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切实保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感谢您对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人:韩  勤

联系电话:0576-82559320           邮  编:3180050

                         

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8月13日

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20年8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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