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市政协五届四次会议第2020064号提案答复的函

时间:2020-08-24  16:53 信息来源: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与确权登记处 浏览次数: 字体:[ ]


建议内容:

《关于重视解决农房确权登记中因房地分离造成村民纠纷的建议》(第2020064号)

答复意见:

林咸刚委员:

您在台州市政协五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重视解决农房确权登记中因房地分离造成村民纠纷的建议》(第2020064号)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农房确权登记的基本政策

我市本着“尊重历史、房地一体、分类处理、集中登记”的原则,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全市历史违法用地处置工作的意见》(台政办发〔2017〕45号)等文件精神,出台了《台州市关于加快全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工作的意见》(台政办函〔2017〕80号)。《意见》坚持“一户一宅”的基本制度;坚持尊重历史,不宜以现行法律法规要求过去的行为,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规范确权登记,在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限额内,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可以实行农房调剂。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的进入联审程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自然资源规划、建设、行政执法等部门的派出机构建立农房登记发证联席会议,对农房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分类处理,有效的解决了有房产证无土地证、有土地证无房产证等历史问题。各县(市、区)政府也积极出台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政策细则,依法合理合规处置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过程中的历史遗留问题,推进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工作。

二、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中对于宅基地管理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规定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对新土地管理法的法律释义中指出出卖农村住宅,可以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但是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一是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二是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申请分配的条件;三是转让行为须征得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

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土地用途不是经营性,不可以直接入市交易。造成登记簿上的权利人与实际所有人不符的原因,往往是农村居民违规私下买卖造成。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人:许汤峰

联系电话:0576-88819709           邮  编:318000

 

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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