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阳光执法专栏 > 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


贺某友、贺某萍不服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一案-台政复〔2020〕167号

时间:2021-11-09  14:52 信息来源: 法规处 浏览次数: 字体:[ ]


台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政复〔2020〕167号

申请人:贺某友

申请人:贺某萍

被申请人: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贺某友、贺某萍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台自然资规椒依复〔2020〕第20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复议机构于2020年12月30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于2021年1月11日收到补正材料并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撒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台自然资规椒依复〔2020〕第20号),并依法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 :申请人的房屋于位于某某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 二十七条以及《台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台政办发〔2018〕71号 )第九条、十一条等规定,被申请人有义务公开:“1.椒江区某某村被征收土地的公告;2.某某村具体的房屋拆迁安置实施补偿方案; 3.某某村284号、285号、193号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4.房屋评估机构对285号、284号、193号房屋出具的评估分户报告;5.公开某某村285号、284号、193号其中已签订的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及所依据的权属信息。”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回复里,没有提供征地的四至图,以及其他征地公告,此回复不明确。此外,申请人认为征收某某村的土地是住宅用地,在2016年的12345回复里,有关部门依据栅土字(XX)第2号农村建房用地审批表以公共利益名义强拆属于申请人家的祖宅193号,并认为土地管理部门是有193号相关资料的。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 〔2016〕191号)规定,农房应该予以确权登记,申请人认为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椒江分局有义务进行合理查询,且应提供已经合理查询,能够证明信息不存在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再次要求被申请人出示相关证据,285、284、193号房屋的权属信息。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合法有效。申请人申请公开XX街道某某村征收土地公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被申请人已通过复印件的形式邮寄给了申请人。申请人申请公开某某村285、284、193号房屋权属信息、证明材料,被申请人经检索后不存在相关信息。申请人申请公开285号、284号、193号房屋的分户报告和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根据《台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被申请人并非房屋征迁人及补偿人,相关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公开范围,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款,被申请人告知其向椒江区XX开发建设指挥部获取相关信息。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台自然资规椒依复〔2020〕第20号)符合法律规定。二、被申请人作出该答复书符合法律规定,程序正当。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8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决定,后于2020年11月2日以邮寄方式送达该答复书。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8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要求公开:“1.椒江区某某村被征收土地的公告;2.某某村具体的房屋拆迁安置实施补偿方案; 3. 某某村284号、285号、193号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4.房屋评估机构对 某某村285号、284号、193号出具的房屋评估分户报告;5.公开某某村285号、284号、193号其中已签订的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及所依据的权属信息。”被申请人收到该申请后经过查询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台自然资规椒依复〔2020〕第20号),并于2020年11月2日以邮寄方式向申请人进行了送达。该答复书的主要内容为申请人申请公开葭址街道某某村征收土地公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被申请人已通过复印件的形式邮寄给被答复人;申请公开某某村285、284、193号房屋权属信息、证明材料,被申请人经检索后不存在相关信息。申请公开285号、284号、193号房屋的房屋分户报告和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根据《台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被申请人并非房屋征迁人及补偿人,相关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公开范围,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款,被申请人告知其向椒江区XX开发建设指挥部获取相关信息,同时告知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检索记录、情况说明、邮寄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主要是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是否合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因此,政府信息公开是以该信息客观存在为前提。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第(五)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案涉5项政府信息。对申请的第1项内容,被申请人已经进行了提供。对申请的第2项内容,被申请人经检索没有检索到该信息但提供了能检索到的与案涉征地补偿安置相关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信息,被申请人在查询此项信息中已尽到合理的查找和检索义务,应视为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但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的表述不当,本机关予以指正。对申请的第3项内容,被申请人经相关科室及不动产登记业务管理系统进行了全面检索,又查阅了档案资料,均未查询到相关信息,对此已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对申请的第4项、第5项内容,被申请人称相关信息不掌握,并建议申请人向椒江区XX建设指挥部咨询,并提供了该指挥部的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信息公开的相关义务。需要说明的是,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机关向椒江区XX开发建设指挥部询问案涉信息,指挥部工作人员称因申请人户未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故无案涉相关的房屋评估分户报告。经协调,也出于便民的考虑,该指挥部将其中与申请人要求公开第5项内容相关的《椒江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的复印件提供给了申请人。其后,该指挥部向本机关提供了与申请的第3项内容相关的《椒江区XX开发农村村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请示以及该请示的椒江区区长办公会议纪要。为方便申请人,该信息也已由本机关转交于申请人。至于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认为被申请人的回复不够明确,被申请人还有其他信息应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等问题均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30日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答复书,后于2020年11月2日以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办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了答复,该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内容适当,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台自然资规椒依复〔2020〕第20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本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