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编号:台不动产告字(2021)97号

时间:2021-04-07  15:59 信息来源: 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浏览次数: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及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下列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原不动产权证书无法收回,现予以作废。特此公告: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坐落

土地使用权面积㎡

建筑面积㎡

用途

备注

1

浙(2017)台州市不动产权第0034013

 

陈巧萍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

 

台州市和平家园141单元1206

 

3.02

51.91

城镇住宅用地/住宅

 

 

 公告单位: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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