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及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下列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原不动产权证书无法收回,现予以作废。特此公告: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土地使用权面积㎡ | 建筑面积㎡ | 用途 | 备注 | 1 | 浙(2017)台州市不动产权第0034013号 | 陈巧萍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 | 台州市和平家园14幢1单元1206室 | 3.02 | 51.91 | 城镇住宅用地/住宅 | |
公告单位: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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