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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福、王某德不服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答复一案-台政复〔2020〕121号

时间:2021-06-02  15:52 信息来源: 法规处 浏览次数: 字体:[ ]


台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政复〔2020〕121号


申请人:王某福

申请人:王某德

被申请人: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王某福、王某德不服被申请人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对<强烈要求归还我村被违法占用土地>的答复》(台自然资规执〔2020〕9号)一案,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于2020年10月30日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温岭市XX街道XX村村民,发现XX村的土地征收、使用存在违法违规之处,包括温岭市城市建设指挥部存在非法占用土地、少批多用的行为;用地单位闲置、荒芜耕地的行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相关问题,被申请人作出《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对<强烈要求归还我村被违法占用土地>的答复》(台自然资规执〔2020〕9号) 。申请人认为该答复不符合事实,故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认定违法并撤销该答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所作出的台自然资规执〔2020〕9号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经被申请人查明,申请人反映的温岭市城建指挥部少批多建90亩农田实为征收XX街道XX村土地涉及使用国有河道面积90.9585亩。从1997年—2008年,该村共有项目24宗,用地面积721.103亩,其中向村征收面积630.1445亩(含耕地556.2515亩),使用国有河道90.9585亩。以上项目已经浙江省政府批准农转用和征收,征地补偿费已由原温岭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及开发区管委会足额支付到村(共支付2575.3945万元),手续完备,属合法用地。申请人反映的少批多建90.9585亩农田实际属国有河道报批面积,已经浙江省政府批准,涉及批次的批准文号为:浙土字〔2000〕第0123号、浙土字〔B2001〕-10204号、浙土字〔B2001〕-10399号、浙土字〔B2001〕-10560号、浙土字〔B2003〕-10561号、浙土字〔B2003〕-10482号、浙土字〔B2005〕-10618号,故本案中温岭市城建指挥部并不存在少批多建的现象。并且,征地所涉项目均已通过竣工验收,亦未发现用地单位存在少批多建现象。综上,被申请人依据查明的事实作出台自然资规执〔2020〕9号答复,认为涉及温岭市XX街道XX村用地项目属合法用地,并不存在申请人所说的少批多建、违法占用土地的情形,反映的情况失实。

二、被申请人所作出的台自然资规执〔2020〕9号答复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2020年8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浙江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转交的申请人邮寄的《强烈要求归还我村被违法占用土地》举报信,被申请人在查明上述事实的情况下,结合原温岭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的温土资信处字〔2016〕16 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及原台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3月11日作出的信访复查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依法向申请人作出并于2020年9月22日送达了《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对<强烈要求归还我村被违法占用土地>的答复》(台自然资规执〔2020〕9号),并告知申请人对该回复的异议救济渠道。

三、其他说明。XX项目(区块号:2003-01-01、02)于2003年8月7日经浙江省政府批准农转用和征用,涉及XX村和XX村。后经核实,由于历史原因,该项目有0.994亩属于XX村土地,故向XX村支付3.6778万元征地补偿费。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5日,被申请人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到申请人的《强烈要求归还我村被违法占用土地》的举报信,该举报信反映的主要内容是温岭市城市建设指挥部少批多建、少批多用的行为。2020年9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对<强烈要求归还我村被违法占用土地>的答复》(台自然资规执〔2020〕9号),认为申请人反映的情况失实。申请人不服该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针对申请人王某福所反映的温岭市城建指挥部少批多建90亩农田的事项,原温岭市国土资源局已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温岭市国土资源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温土资信处字〔2016〕16 号)。申请人王某福不服该处理意见,向原台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查。原台州市国土资源局认为申请人提出的问题不在此次信访复查范围内,于2016年3月11日作出《台州市国土资源局信访复查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台土信复不字〔2016〕02 号)。

以上事实,有《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对<强烈要求归还我村被违法占用土地>的答复》(台自然资规执〔2020〕9号) 、举报信、《温岭市国土资源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温土资信处字〔2016〕16 号)、《台州市国土资源局信访复查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台土信复不字〔2016〕02 号)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涉案查处针对的行为是温岭市城建指挥部或其所属部门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实质上系要求上级部门启动行使土地管理职权行为的内部层级监督职责。即,被申请人对于该投诉举报行为进行审查答复,属于行政机关履行内部层级监督职责。此外,申请人所反映的事项已经信访事项处理,申请人再次请求归还被违法占用土地,实质是对过去已经处理过的信访事项再次请求处理,且申请人亦非涉案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跟案涉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被申请人的答复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综上,被申请人对该查处申请作出的涉案答复处理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可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王某福、王某德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

本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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