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彩不服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房屋补偿答复书》一案-台政复〔2020〕1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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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政复〔2020〕133号 申请人:林某彩 被申请人: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林某彩不服被申请人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的《房屋补偿答复书》一案,于2020年11月11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黄岩区XX街道XX村村民,在当地依法拥有房屋。2016年11月30日,国土资源部做出了国土资函〔2016〕781号《关于104国道黄岩头陀至院桥段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2017年2月4日,黄岩区人民政府制作了黄政函〔2017〕20号《关于同意104国道黄岩头陀至院桥段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申请人房屋在此次征地补偿安置范围内,因申请人从未见过合法补偿安置文件等原因,故一直未与相关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2019年5月29日,相关部门对王某清等房屋进行非法拆除中造成申请人房屋主体结构破坏。2020年9月10日,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房屋补偿申请书》及相关材料。2020年10月31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房屋补偿答复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具有补偿的法定职责,且答复书中认定事实错误,故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房屋补偿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审理中,经本机关释明,申请人变更其行政复议请求为: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房屋征收补偿的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房屋补偿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并无不当。申请人在《房屋补偿申请书》中所指的房屋坐落于原台州市黄岩区XX街道XX村。案涉104国道黄岩头陀至院桥段公路建设用地系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土资源部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国土资函(2016)781号批复,批复名称为《关于104国道黄岩头陀至院桥段公路建设用地的批复》。后相关部门开展了征地实施工作。被申请人经调查并经申请人户确认,申请人户案涉房屋并不在104国道黄岩头陀至院桥段公路建设用地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故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房屋补偿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30日,原国土资源部作出国土资函〔2016〕781号《关于104国道黄岩头陀至院桥段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征收部分黄岩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于公路工程建设,上述征地也涉及申请人原所在村台州市黄岩区XX街道XX村部分土地。2017年2月24日,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同意104国道黄岩头陀至院桥段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 申请人户在台州市黄岩区XX街道XX村拥有一间房屋,申请人认为该房屋在上述征地范围内。2020年9月1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黄岩分局邮寄《房屋补偿申请书》,要求“1.确认申请人房屋在《国土资源部关于104国道黄岩头陀至院桥段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所涉及的土地征收范围内或者确认申请人房屋所占土地属于其他征地项目范围之内;请求按照周边房屋市场价补偿申请人房屋价值损失5490000元,房屋装修损失450000元,房屋附属设施费10000元,房屋内物品损失2000元,租房费用28000元,过渡费54000元,精神损失费30000元,合计6064000元;请求补偿申请人律师费60000元”。 被申请人委托台州XX土地规划测绘有限公司,对XX村房子进行实地地形测绘,测绘结果为申请人户房屋不在104国道黄岩头陀至院桥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征收范围线内。2020年9月2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寄送了《测量结果告知书》。2020年10月8日,申请人对测量结果提出复核申请。2020年10月20日,申请人之子金某明确表示对测量结果无异议,并表示不需要重新测量。因申请人房屋离104国道较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人可以将房屋交给政府处理,并按照104国道的拆迁标准对其进行补偿,申请人之子金某明确表示不同意上述方案。 2020年10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房屋补偿答复书》,告知“……经实地测量,并经你户家庭成员金某确认,上述房屋并不在104国道黄岩头陀至院桥段土地征收范围内。经协商,你户不同意参照《黄岩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办法(试行)》(黄政办发〔2016〕101号)进行补偿安置后将上述房屋交由高桥街道处理的方案,选择保持原状,我局尊重你户的选择。至于你提出的房屋损害赔偿问题,因我局并没有实施损害行为,请向具体实施单位提出”。 以上事实,有关于104国道黄岩头陀至院桥段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关于同意104国道黄岩头陀至院桥段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勘测定界图、询问笔录、测绘资料报告、照片、房屋补偿申请书、房屋补偿答复书、快递面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核心请求是基于其房屋在104国道黄岩头陀至院桥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范围内,被申请人应对其房屋进行征收补偿安置,本案是一个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据此,被申请人具有对在104国道黄岩头陀至院桥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和房屋进行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也即对于不在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和房屋,被申请人不具有履行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因此,申请人的房屋是否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是被申请人履行安置补偿法定职责的前提。根据在案证据显示,申请人的房屋并不在此次征收范围内,因此,被申请人不存在对申请人的涉案房屋进行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但因申请人户的房屋距离104国道较近,出于自身安全问题,申请人可以与有关部门协商合理的搬迁安置方案。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附件 本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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