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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波不服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一案-台政复〔2020〕130号

时间:2021-06-02  15:58 信息来源: 法规处 浏览次数: 字体:[ ]


台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政复〔2020〕130号


申请人:陈某波

被申请人: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陈某波因不服被申请人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0年11月18日收到补正材料并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陈某波于2020年9月28日以书面邮寄形式要求被申请人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开XX街道XX村XX路拆迁安置规划图纸复印件及地理位置。后申请人于2020年10月30日收到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您提供的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告知拆迁安置方案由路桥区飞龙湖生态区建设发展中心、路桥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安排,让申请人向上述两个部门咨询。

申请人认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任何行政机构和村镇建设企业建厂房都应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进行整体规划,并且应该按规划图纸施工建设,任何人不按规划图纸施工所建的房屋都认定为违建物,应该拆除。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是国家法律授权,城市建设规划的唯一行政部门,也是应该履行行政职责的部门。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路桥区飞龙湖生态区建设发展中心和路桥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无权规划,村镇规划图纸应该是被申请人制作,由被申请人统一规划好图纸,再由XX街道办事处安排好每户拆迁户建房,然后作审批并由被申请人发产权证。故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回复。

被申请人称:一、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除外”和第二款“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是指建筑施工图)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XX街道XX村XX路拆迁安置规划图应由实施拆迁安置的建设单位负责制作,且被申请人目前尚未收到XX街道XX村XX路拆迁安置规划许可的申请,即被申请人未获取XX街道XX村XX路拆迁安置规划图。

二、在收到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台政复〔2020〕130号)后,被申请人向XX街道办事处了解到XX大道拆迁安置的有关信息:XX大道共拆迁110户,其中XX村57户。2020年9月6号,XX街道、飞龙湖发展中心举行XX大道区块套式安置分房大会,本次分房安置的小区为飞龙湖6号小区。该小区原计划安置的主要对象是XX村拆迁户,因XX村村民安置后还有余房,飞龙湖发展中心统筹安排后将该小区的余房安置给XX大道部分拆迁户。本次分房共安置XX大道拆迁户68户,其中:XX村30户,XX村1户,XX村37户。剩余未落实安置和未全部安置的拆迁户全部安排期房,具体待安置期房的地理位置和安置规划待定。

三、关于飞龙湖6号小区,现又名XX嘉苑。该项目东至下分水、南至腾达路、西至财富大道、北至双水路。建设单位台州市路桥XX有限公司在办理规划许可(2016年9月28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供的立项、出让合同、施工图纸等相关材料及飞龙湖6号小区项目回购协议中均未明确安置对象。2020年11月30被申请人再次联系申请人陈某波,申请人明确其需要公开的信息不是指飞龙湖6号小区,而是指整个XX街道XX村拆迁安置规划图及地理位置。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规定,被申请人并未制作、获取、保存XX街道XX村XX路拆迁安置规划图及地理位置的信息,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答复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为此,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29日,被申请人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到申请人陈某波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申请公开事项为“XX街道XX村XX路拆迁安置规划图纸复印件及地理位置”。2020年10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主要内容为:“经检索查找该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拆迁安置方案由路桥区飞龙湖生态区建设发展中心、路桥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安排,您可向路桥区飞龙湖生态区建设发展中心、路桥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咨询具体安置项目名称后,再重新申请相关项目信息公开事宜。”2020年10月28日,被申请人将告知书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告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路桥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检索记录、情况说明、邮寄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也即,行政机关在尽到合理的查找和检索义务后,将相应查找和检索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就该情况作出合理说明的,即应视为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就申请公开事项对本单位规划档案管理系统进行了全面检索,又查阅了档案资料,未查询到相关信息,已尽到了勤勉的检索义务。被申请人遂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涉案政府信息不存在,该行为并无不当。程序上,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9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案涉告知书,并于次日邮寄送达申请人,整个流程办理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认为相关安置规划图应该由被申请人制作,被申请人应公开而未公开。但是,政府信息公开类纠纷案件审查范围为申请内容是否明确具体、是否客观存在相应的政府信息、是否应予公开以及公开的内容和公开的方式是否适当等问题,而行政机关不制作相关政府信息是否违法等问题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审查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附件

本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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