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征求《台州市市区土地要素配置一体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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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中心城市融合发展,强化市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统筹管控力度,优化市区土地资源配置,我局起草了《台州市市区土地要素配置一体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建议或意见,请于2021年9月2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电话(传真):0576-88512516 地址:台州市椒江区市府大道468号 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8月24日 台州市市区土地要素配置一体化管理办法 (修改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中心城市融合发展,强化市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统筹管控力度,优化市区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市区土地要素配置的运行一体化机制,根据台州市《省域开放型高能级中心城市“七大行动”工作清单(第一批)》(台联席办〔2021〕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按照“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的总体要求,坚持“统筹安排、精准配置、突出重点、节约集约”的原则,推进市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新增耕地指标配置精准化、项目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指标和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 第四条 除农民个人建房专项指标、省直接下达给各区政府及台州湾新区(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各区政府<管委会>”)的专项指标和奖励指标外,其余省下达给台州市市区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储备库管理 第五条 实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项目化管理,通过建立市区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用地项目储备库”),对使用市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项目要求纳入市区用地项目储备库。 第六条 下列重大建设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须纳入市区用地项目储备库: (一)已列入市区年度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计划的项目(区块); (二)已列入台州市“十大重点区块”建设的项目; (三)台州市重大建设项目规划中的市区重大基础设施、社会发展和特色小镇等项目; (四)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及市重点发展战略,并列入市级以上重点项目计划的重点产业项目; (五)计划的市区乡村产业(振兴)项目。 第七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根据市区重点建设需求,明确具体报批项目(区块),于每年3月底前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汇总,形成拟申报纳入用地项目储备库的项目清单,每年8月底可补充申报一次。 第八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经信、市农业农村等部门对拟申报纳入市区用地项目储备库的项目进行联合审查,入库项目一般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台州市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方向; (二)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要求; (三)完成征地前期工作,资金安排到位; (四)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项目需完成建设项目核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批等前期工作; (五)重大工业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 (六)成长型、科技型等中小微企业创业园(产业园)区块; (七)重大乡村产业(振兴)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低于3000万元。 第九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市区用地项目储备库项目按“轻重缓急”筛选、排序,形成市区用地项目报批库。 第三章 土地要素分配 第十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结合用地项目报批库和市区可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数量,编制《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市区滩涂未利用地垦造耕地产生的补充耕地指标由市政府统筹调配,补充耕地台账、补充耕地储备库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管理并负责登记核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市区建设项目报批需补充的耕地数量和等级需求编制补充耕地指标调配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二条 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方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发《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安排通知书》。各区政府(管委会)应根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安排通知书》要求,组织用地报批。 第十三条 第四条中明确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市统筹安排70%,原则上用于各区政府(管委会)已纳入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储备库的项目。 第十四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对市级安排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未经允许不得擅自移用。如有指标结余由市收回统筹安排,不得自行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 列入市政府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方案的项目,自《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安排通知书》下发之日起,各区政府(管委会)原则上要在三个月内完成建设用地报批。 第十六条 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批的项目,由市收回其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进行统筹安排,优先保障用地项目储备库中其他报批条件成熟的项目。 第四章 监管考核 第十七条 项目用地自取得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批复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未供地、十八个月内未开工的,暂停安排项目所在地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直至其整改到位。 第十八条 对未经允许擅自改变项目且挪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扣减下达该地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第十九条 对市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使用情况进行年度考核,以报批库项目实施情况为依据,重点核查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总体执行率、项目的报批进度、供地率及开工率等,考核结果与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相挂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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