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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不服被申请人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一案-台政复(2021)41号

时间:2022-01-04  11:26 信息来源: 法规处 浏览次数: 字体:[ ]


台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政复(2021)41号

申请人:徐X;

被申请人: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468号。

法定代表人:黄伟军,局长。

申请人徐X因不服被申请人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3月18日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于2021年3月29日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2021年2月18日,申请人在浙江省依申请公开平台提交了办件编号为YSQGK20210210XX,查询码为QC5329XX的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为徐某生是椒江区XX镇XX村村民,有一间坐落于台州市椒江区XX镇X路XXX号的集体土地上房屋(产权证号是椒字第114XX),申请人申请公开台州市椒江区XX镇X路XXX号房屋坐落下的宅基地的审批相关资料及这块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相关资料,2021年3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书》,申请人认为涉案答复存在以下问题:1.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所作出的答复内容与申请人申请获取的信息内容不一致。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是关于台州市椒江区XX镇X路XXX号房屋(产权证号是椒字第114XX)坐落下的宅基地审批时(1984年)的建房用地呈报表(或申请表)及建房申请表(包括建房用地平面图)。2.申请人认为涉案答复书并未依法全面答复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内容,存在明显遗漏行为,侵害申请人的知情权。3.申请人认为涉案答复书内容不属实,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事实清楚、程序正当,符合法规规定。申请人补正前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为:台州市椒江区XX镇X路XXX号房屋坐落下的宅基地的审批相关资料及这块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相关资料。由于该申请内容不明确,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2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补正告知书》并向申请人送达。2021年3月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答复》,该答复明确:关于申请椒江XX镇X路XXX号房屋坐落下的宅基地的审批相关资料是指徐某生户宅基地审批时的农村私人建房呈报表及建房申请表(包括建房用地平面图)。对于申请人补正后提出的申请内容,被申请人已进行答复并向申请人提供了徐某生户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农(居)民建房申请表和建房用地平面图(徐某生户椒江区房屋四至墙界申报表、房地产分户平面图)。综上,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此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事实清楚、程序正当,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恳请复议机关依法作出公正的复议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18日,申请人在浙江省依申请公开平台提交了办件编号为YSQGK20210210XX,查询码为QC5329XX的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为徐某生是椒江区XX镇XX村村民,有一间坐落于台州市椒江区XX镇X路XXX号的集体土地上房屋(产权证号是椒字第114XX)。申请人申请公开台州市椒江区XX镇X路XXX号房屋坐落下的宅基地的审批相关资料及这块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相关资料。2021年2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补正告知书》,主要内容为:“1.关于你申请的“台州市椒江区XX镇X路XXX号房屋坐落下的宅基地的审批相关资料”,是否指“徐某生户宅基地审批时的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及农(居)民建房申请表”,请明确具体资料名称。2.关于你申请的“台州市椒江区XX镇X路XXX号房屋坐落下这块宅基地的土地使用相关情况资料”,请明确具体需求及资料名称,以便查找和提供准确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于当日将补正告知书邮寄送达申请人。2021年3月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答复。主要内容为:1.关于你申请的“台州市椒江区XX镇X路XXX号房屋坐落下的宅基地的审批相关资料,是否指“徐某生户宅基地审批时的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及农(居)民建房申请表”?回答是:是的(包括建房用地平面图)。”2021年3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书》,该答复书主要内容为:“经审查,你申请公开的徐某生户宅基地审批时的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及农(居)民建房申请表(包括建房用地平面图),本单位决定予以公开,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将该政府信息公开给你(扫描件附后)。”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9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该答复书。申请人不服该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浙江省依申请处理系统登记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补正告知书及邮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答复及邮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及邮寄信息、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椒江区乡(镇、办事处)农(居)民建房申请表、椒江市房屋四至墙界申报表、房地产分户平面图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本案中,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被申请人根据规定作出《政府信息公开补正告知书》给予指导和释明,明确告知补正事项、补正期限及逾期未补正的法律后果。申请人收到补正告知后对补正事项1予以补正答复,补正事项2未作答复。应视为申请人予以补正答复的内容就是其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未予以补正答复的内容视为放弃申请信息公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答复审查后,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书》。被申请人的答复并无不当,程序上,被申请人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并将答复书送达至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3月18日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书》,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O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本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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