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动态 > 通知公告


台州市自然资源勘测规划院(台州市统一征地事务中心)章程
发布日期:2022-09-21  17:1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国土空间规划处 字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规范事业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台州市自然资源勘测规划院(台州市统一征地事务中心)。

台州市自然资源勘测规划院(台州市统一征地事务中心)(以下简称规划院)住所为台州市市府大道468号。

第三条  规划院是经中共台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由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台州市海洋局、台州市林业局)(以下简称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规划院开办资金890万元,经费来源为经费自理。

第五条  规划院宗旨:为自然资源勘测和规划系统提供技术保障。

第六条  规划院业务范围:为自然资源勘测和规划系统提供技术保障,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科学技术研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估具体事务工作;市县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和研究具体事务工作;建设项目征地及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社保资格认定等技术性工作。

第七条  规划院业务主管部门为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八条  规划院登记管理机关为台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  规划院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规划院“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条  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权利与义务

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权利:

(一)提出规划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规划院主任、副主任;

(三)审核规划院章程草案;

(四)监督规划院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义务:

(一)支持规划院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开展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二)为规划院开展后勤服务保障工作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规划院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规划院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规划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规划院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规划院宗旨,维护规划院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机关第六支部指导规划院开展党的建设工作,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规划院党员的组织关系隶属于局机关第六支部。

第十三条  规划院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行政管理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规划院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一)研究和贯彻执行上级的重要指示、各项决定和工作任务,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好具体实施意见。

(二)研究、决定和部署本单位各项重要工作,需要提交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

(三)听取分管主任或各科室工作汇报,提出阶段性工作的具体指导意见,并就请示的有关问题作出决定。

(四)审议和审定以规划院名义发布的涉及规划院工作的文件、意见、方案、考核办法等。

(五)审议规划院年度财务预算,大额度经费的使用。

(六)研究其他重要事项。

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一)主任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主任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二)主任办公会议议题由主任提出,也可以由规划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主任综合考虑后确定。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主任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三)主任办公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至规划院综合科,规划院综合科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四)主任办公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主任应当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六)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提交主任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可由主任与分管领导共同商议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主任办公会议通报。

(七)主任办公会议审议议题时应当通知相关科室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八)主任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主任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规划院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主任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十五条  规划院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十六条  完善规划院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十七条  规划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十八条  规划院群众组织由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机关工会、妇委会和共青团等统一负责。

第十九条  规划院建立职工全体会议制度,职工全体会议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规划院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工全体会议和其他正常途径对服务规划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职工全体会议每年举行1-2次,如遇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超过三分之二职工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过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职工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规划院章程;

(二)审议规划院的基本管理制度;

(三)审议规划院薪酬分配方案、考核奖惩办法、岗位设置及分工方案;

(四)审议其他涉及规划院的重要事项和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

第二十一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服务规划院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条  规划院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规划院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二十四条  规划院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二十五条  规划院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规划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规划院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台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规划院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规划院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三十条  规划院按照如下程序制订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提交规划院主任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准。

(五)章程报送台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一条  规划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规划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规划院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主任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举办单位、市委编办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举办单位、市委编办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  规划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是规划院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规划院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规划院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台州市自然资源勘测规划院(台州市统一征地事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职工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经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同意,自台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之日起生效。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