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动态 > 通知公告


台州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章程
发布日期:2022-09-29  16:5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 字号:[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台州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台州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为台州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台州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住所为台州市白云山西路300号。

第三条台州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是经中共台州市委机构

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由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台州市海洋局、台州市林业局)(以下简称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台州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开办资金17万元,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补助。

第五条台州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宗旨:为林业发展提供病虫害防治检疫保障。

第六条台州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业务范围:森林病虫害防治、预测预报、检疫。

第七条台州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业务主管部门为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八条台州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登记管理机关为台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台州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台州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条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权利与义务

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权利:

(一)提出台州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台州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站长;

(三)审核台州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章程草案;

(四)监督台州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义务:

(一)支持台州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院,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台州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台州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提供稳定增长的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台州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台州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台州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台州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台州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宗旨,维护台州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机关第四支部指导台州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开展党的建设工作,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台州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党员的组织关系隶属于局机关第四支部。

第十三条台州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设站长1名。站长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台州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建立站长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一)传达上级机关指示、要求和会议精神,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讨论决定本站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的目标及实施方案,对站内工作进行部署、总结;

(三)讨论决定本站职工业务考核等级、奖惩事宜。站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站长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台州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站长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站长办公会议由主任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十五条台州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十六条完善台州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十七条台州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十八条台州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群众组织由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机关工会、妇委会和共青团等统一负责。

第十九条台州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建立职工全体会议制度,职工全体会议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台州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台州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职工全体会议每年举行1-2次,如遇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超过三分之二职工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过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职工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台州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章程;

(二)审议台州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基本管理制度;

(三)审议台州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薪酬分配方案、考核奖惩办法、岗位设置及分工方案;

(四)审议其他涉及台州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的重要事项和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

第二十一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台州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

第二十二条台州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台州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二十四条台州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工作并入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台州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台州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台州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台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台州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台州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二十八条台州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按照如下程序制订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提交站长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准。

(五)章程报送台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台州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条台州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台州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依照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三款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站长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举办单位、市委编办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举办单位、市委编办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台州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是台州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台州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台州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台州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职工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经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同意,自台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之日起生效。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