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台州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划类)》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10-11  15:0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城乡规划管理处 字号:[ ]
政策原文

为规范我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规划类)裁量权,统一行政处罚标准,细化量化我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规划类)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有效控制和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和《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精神,结合我市特有监管事项(规划类),起草了《台州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划类)》(以下简称《基准》),现对《基准》进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是行政执法的基础性工作,其目的是通过制定和细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标准,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基准》。

二、主要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3.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

4. 《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三、文件执行范围和实施时间

本裁量基准适用于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查处特有监管事项(规划类)违法行为,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主要内容

《基准》依据我市特有监管事项(规划类)精准制定,主要内容为两项,(台州)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的行政处罚和(台州)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申请验线擅自施工,或者验线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

第一项,明确了未按照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的行政处罚对象为建设单位,依据《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三条,明确违法违规情节和裁量标准。

第二项,明确了未申请验线擅自施工,或者验线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对象分别为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基础上,对违法违规情节和裁量标准进行了细化和量化,根据具体情况划针对建设单位和个人分为3个和2个裁量阶次,防止过罚不相适应、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四、其他

1、解读机关: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解读人:徐婷婷

3、联系电话:0576-88517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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