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
《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矿产类、测绘类、规划类)》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4年7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6月5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矿产类、测绘类、规划类)》的通知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