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各设区市、县(市、区)自然资源等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本裁量基准进行细化和量化。
附件: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doc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