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68602/2019-00031 | 发布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 | 2019-06-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JC63-2019-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发文字号: | 台自然资规发〔2019〕31号 |
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台州机场净空保护区规划管理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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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自然资规发〔2019〕31号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椒江、黄岩、路桥、集聚区、高新区分局,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机关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台州机场的净空保护,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华东地区民用机场净空管理办法(2016年版)》《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用机场净空规定>的通知》(国发〔2001〕2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台州机场净空保护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台州机场净空管理的通知》(台机净保〔2018〕1号)的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机场净空保护工作。 加强机场净空保护是确保航空器的飞行安全以及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各有关单位和处室要高度重视,把好关口,切实抓好机场净空保护工作。要正确处理好城乡规划与机场净空保护的关系,做到协调、和谐发展。在台州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含相关附属设施)、构筑物(包括烟囱、桥梁等)或其他工程,应当符合机场净空保护要求的相关规定。净空限制高度应当同时满足民航标准和军航标准。其中台州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具体范围详见《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台州路桥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和控制要求的通告》(台政发〔2017〕15号),台州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为长42.7千米、宽30千米的矩形范围。 二、完善机制,加强机场净空保护规划管理。着力构建从规划编制、规划条件(建设项目选址)、工程建设许可到竣工规划核实的全过程机场净空保护规划管理机制。 (一)规划编制阶段:台州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净空保护区内的建筑限高(含施工高度)应满足机场净空限制高度要求,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 (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选址通知书)阶段: 1、出具台州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选址通知书)时,建筑限高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机场净空保护限高要求。 2、台州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选址通知书)载明需要在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取得民航浙江安全监督管理局的净空审核意见: ①位于端净空内:穿透起飞航径区1.2%坡度面、但不超过起飞爬升/进近坡度面的建设项目和其他物体; ②位于侧净空内:在过渡面内的建设项目和其他物体; 以及其最高点在内水平面和锥形面以下15米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其他物体; ③净空保护区内拟利用遮蔽原则建设的超高建设项目和其他物体。 ④机场净空保护区外、机场基准点半径55公里范围内高出原地面30米且高出机场标高150米,可能会影响机场运行安全的建设项目和其他物体。 3、台州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书面征求92095部队的意见。其中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在申请立项前征求意见;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块,由各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及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前征求意见: ①海拔高度300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和其他物体; ②在过渡面内的建设项目和其他物体; ③高度(含施工高度)在净空限制高度90%以上,但不超过净空限制高度的建设项目和其他物体; ④拟利用遮蔽原则建设的超高建设项目和其他物体。 (三)工程建设许可阶段:进一步加强设计方案多部门联合审查机制,各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及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邀请机场管理机构参与设计方案联合审查。严格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确保建筑物(含相关附属设施)、构筑物最高点高度符合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选址通知书)及净空限制高度要求。 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严格把关,对应当取得民航浙江安全监督管理局的净空审核意见未取得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竣工规划核实阶段:加强批后监管,规范建设行为,建设项目需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实施建设,严把竣工规划核实验收关。对建筑高度与规划许可不一致的建设项目,一律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及时抄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整改不到位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通过竣工规划核实。 三、多方联动,强化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动,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配合台州机场管理机构做好台州机场净空保护工作。 (一)建立建设项目审批抄送机制。台州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及净空保护区外、机场基准点半径55公里范围内高出原地面30米且高出机场标高150米的建设项目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选址通知书)时,应当同步抄送台州机场管理机构及建设主管部门。 对经民航浙江安全监督管理局净空审核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竣工规划核实时,将建设项目实测资料抄送机场管理机构。 (二)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不符合机场净空保护限高要求的,及时启动修编工作;村庄规划不符合机场净空保护限高要求的,应当及时抄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修编村庄规划。 (三)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已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选址通知书)未出让的建设项目,不符合机场净空保护限高要求的,应及时收回并重新出具规划条件(选址通知书);已出让未建设的建设项目,不符合机场净空保护限高要求的,应当及时调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立地式农村住房建筑限高不符合机场净空保护限高的,应当暂停规划审批,其中涉及审批权限委托管理的,应当及时抄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待规划调整到位后方可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6月18日 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19年6月2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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