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区政府公示地价体系建设成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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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19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6号)文件要求,台州市区政府公示地价体系建设成果(含台州市区城镇基准地价、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农用地基准地价、城镇标定地价体系)已通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验收,经市政府批准后,自2022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台州市区范围基准地价的通知》(台政办函〔2009〕72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台州市区住宅套房标定地价的通知》(台政办函〔2010〕39号)和《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区范围内各住宅小区标定地价的通知》(台土资〔2009〕136号)同时废止。 一、基准地价内涵 1.基准地价期日:2021年7月1日; 2.土地开发程度:按熟地界定,即达到大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的“五通一平”要求(宗地红线外通路、通电、通上水、通下水、通通讯,宗地红线内土地平整); 3.土地权利及地价内涵构成:出让土地使用权,地价内涵构成包含土地取得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增值收益; 4.土地使用年期:法定最高土地出让年期(即商服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公共服务项目用地50年)。 附件: 1. 台州市区城镇基准地价 2. 台州市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基准地价 3. 台州市区农用地基准地价 4. 台州市区城镇标定地价体系(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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