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收费性质和项目
计费
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机关
及文件
定价
形式
备注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1
土地闲置费
元
1、对依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参照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办法征收;
2、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造成土地闲置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发〔2008〕3号、浙政办发〔2011〕87号、浙政发〔2008〕3号
政府定价
2
专业技术职务推荐费(高级)
150元/人
浙价费〔2002〕229号
城乡规划、林业工程、海洋工程与技术
3
专业技术职务推荐费(中级)
80元/人
4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费(中级)
180元/人
5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国办函〔2020〕109号
二、经营服务性收费
三、政府性基金
6
森林植被恢复费
乔木林地、竹林地等15元/平方米;灌木林地、疏林地等10元/平方,宜地林5元/平方米
浙财综〔2016〕16号
涉及到:森林植被恢复费(预收)、分成转入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
7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按招标、拍卖、挂牌成交价
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财综〔2006〕68号,浙财综字〔2007〕23号
市场调节价
1、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标底或者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2、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国有土地出让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
3、中标人、竞得人按照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根据出让合同按时缴付国有土地出让金。
4.根据浙财综〔2021〕23号文件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试点征收。
小型微型企业免予征收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