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68602/2023-00006 | 发布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 | 2023-12-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JC63-2023-0004 | 有效性: | 有效 |
发文字号: | 台自然资规发〔2023〕171号 |
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优化工业用地配置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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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JC63-2023-0004 有效性:有效 台自然资规发〔2023〕171 号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台州湾新区(高新区)分局,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委、省政府《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浙委发〔2023〕20 号)精神,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优化工业用地配置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3〕60 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提升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降低民营企业用地成本,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聚焦整体智治,构建数字化集约高效用地新机制 1.积极推进数字国土空间平台综合应用。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以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 2.0 建设贯通应用为依托,开展相关场景的有效衔接,构建多源数据共享、多部门业务协同、全流程业务优化的多跨协同应用,推动土地利用管理手段、管理模式、管理理念的创新。全面落实建设用地“增存挂钩”任务,建立完善批而未供、闲置土地、低效用地“降存控新”动态化管理机制,有效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高质量发展。 2.强化“浙地智用”场景应用。迭代升级工业用地全链智治子场景建设,完善工业用地全链条、全业务的多跨协同管理机制和数据共享机制。强化场景应用,做好工业用地和地企对应数据的调查更新,加强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提升工业用地管理水平。 3.拓展“浙里找地”应用服务。全面梳理归集可供应土地资源及其产业园区,通过“浙里找地”应用全方位展示空间落位、现场照片、周边配套、起始地价、投资强度要求、税收要求等信息,为企业、群众提供在线“读”地、智能推介等便捷、高效服务。 二、深化市场配置改革,健全工业用地多元化供应体系 4.加强工业空间管控。加强工业用地市级统筹,促进市区融合发展,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定工业用地控制线,明确工业发展空间和区块,确保工业空间稳中有升,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结合跨乡镇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推进工业项目向省级新区、开发区(园区)等产业平台集聚。工业区块保障线内的工业用地原则上不得调整为非工业用途,确因城市发展需要调整的,应遵循工业用地总量不减原则,将工业区块保障线内的其他非工业用地调整为工业用地。 5.保障中小企业用地。全市每年出让土地总量中工业用地比例不低于 40%,各县(市、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工业占比原则上不低于 20%。重点保障中小企业用地,每年出让的工业用地中,50 亩以下的中小企业用地比例不低于 40%。全面开展闲置低效工业用地整治,着力推进连片的、区域性的低效工业区块整治,整治收回后的闲置低效工业用地优先保障中小企业用地需求。挖掘存量工业用地资源,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前提下,工业企业在自有工业用地上提高容积率新建、扩建生产性用房或利用地下空间,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6.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根据工业项目产业类型、生产经营周期等因素,鼓励实施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的用地方式。采取长期租赁的,期限一般不低于 5 年,不超过 20 年。采取先租后让的,参照公开出让程序确定竞得人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合同,租赁期届满符合转出让条件后,与土地使用者直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采用弹性年期出让的,一般不超过 30 年。积极探索“控地价、定贡献、竞投产时限”供应新模式,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溢价率不超过起始价的 20%,当工业用地达到溢价率上限时,转为竞投项目投产时限或项目达产后一定期限内的亩均税收。 7.积极推进“工业上楼”。各地要以片区开发模式,统一规划、系统谋划“工业上楼”项目,通过促进地上地下综合开发、上游下游集群发展,打造现代产业社区。在符合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工业用地容积率宜高则高,一般不低于 1.5,建筑系数达到 30%以上,鼓励有条件的项目容积率达到 2.0 以上。 8.探索混合产业用途供地模式。新供单一工业用地中,在工业建筑面积占比不低于 50%的基础上,积极探索“1+N”混合模式(即“工业+科研”、“工业+公用设施”、“工业+商服”等),可兼容仓储、物流、研发、办公、商业等混合用途,混合用途供地应确定主用途及混合比例,依法依规合理确定土地出让年限,按不同用途分项评估后确定出让底价。同时,明确分割转让限制等要求并将相关要求纳入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 9.优化项目审批流程。在确保土地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下,可将产业类型、生产技术、节能环保等产业准入要求纳入供地条件。对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可实施“带方案供应”,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后一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加快项目落地。鼓励各地探索同步发放不动产权证书,依法依规实行“交地即交证”。对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 25%以上的出让土地,可探索实行预告登记转让制度。 三、加强出让管理,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土地市场秩序 10.严格执行工业用地出让集体决策机制。加强土地出让计划管理,在编制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时,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及时对接发改、经信、科技、商务、投促等部门,结合市场供需及招商引资等情况,落实年度计划供应的工业用地,确保工业空间稳中有升。严格执行地价集体会审制度,按照“专业评估、集体研究、依法决策、结果公示”的要求,依法履行土地出让管理职责,决策过程做到公开透明、有案可查、永久追溯。 11.严格落实“标准地”出让。除负面清单外,新增工业用地 100%按“标准地”出让。出让前,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在工业用地项目准入、工程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等方面强化部门协同,由相关部门提出拟出让地块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具体要求并纳入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作为出让文件一并公告。健全完善“标准地”监管机制,各有关部门按照“谁提出、谁履责、谁监管”的原则对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和投资建设协议中约定的事项进行监管,切实加强工业用地“事前、事中、事后”服务。 12.加强土地出让批后监管。工业用地供应后,应及时将出让土地信息录入省建设用地供应动态监管系统并做好动态巡察工作,有效遏止新增闲置土地。对因政府、企业等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分类推进闲置土地处置工作。除按法律法规规定、合同约定应收回的情形外,鼓励通过依法转让、合作开发等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土地。市局将组织人员对各地批后监管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13.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土地出让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把预防和治理土地出让领域腐败问题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来抓,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市局将会同相关部门不定期组织工业用地出让专项监督检查,对发现违反供地政策、不符合用地标准违规设置出让条件出让土地的,责令撤销出让公告,限期整改到位。对在土地出让环节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失职渎职行为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视情节轻重,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 年 12 月 11 日 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23 年 12 月 11 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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