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编号:台椒不动产告字(2024)971号
徐昌德因保管不善,将坐落于岩屿新村西区9幢3号椒集用(2001)字第0182号土地使用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上述土地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徐昌德
202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