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春国因保管不善,将路集用1992第1805324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现声明下列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权 利 人
坐 落
用 途
权利类型
不动产权属证书号
面 积(平方米)
汪春国
共和乡高峰村8队
农村宅基地
批准拨用
路集用1992第1805324号
61.56
特此声明。
声明人:汪春国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