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友土因保管不善,将路集用1993第1703188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现声明下列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权 利 人
坐 落
用 途
权利类型
不动产权属证书号
面 积(平方米)
张友士
桐屿镇东明村2队
农村宅基地
批准拨用
路集用1993第1703188号
134.92
特此声明。
备注:张友土与张友士为同一人,张友土已亡故,由张连国办理注销。
声明人:张连国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