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服务承诺制度

时间:2024-12-18  10:21 信息来源: 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提高不动产登记人员的服务水平,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在台州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从事不动产登记工作的人员。

第一条 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应当就不动产登记的服务态度、办结期限事项,向社会作出承诺。办结期限是指承办的不动产登记,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至本级职责权限内具体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的法定工作日数。服务对象虽提出申请但因为手续不齐、资料不全而未予正式受理的期间,或因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需要补正的补正期间、不动产登记需要公告的时间,都不计入中心的办结期限。

第二条 全体从事不动产登记的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时刻维护良好的部门形象,做到既严格执法、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又礼貌待人、热情接待、耐心解答,为服务对象提供周到、满意的服务。

第三条 凡涉及直接对外办理事项的岗位,实行AB岗制,明确A、B两个责任人,A岗因故不在位时,由熟悉A岗位业务的B岗负责受理业务。B岗位责任人在接替顶岗期间,对所顶的工作负有完全责任。

第四条 各窗口根据职责分工,按照必具的受理条件,认真受理各项申请事项,并在对外承诺的规定期限内办结相关事项。

第五条  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当特事特办、急事急办,随到随办。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期的,由中心主任签字后延期。经批准延期的,受理事项的部门应当在时限届满前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和理由。

第六条 对于已办结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应当在接到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相关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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