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公布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政策解读 | |||||
|
|||||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台政函[2023]70号)(以下简称《通知》)近日已发文公布,现就《通知》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要求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我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上一次调整时间为2020年,2023年需再次进行调整或重新公布。2023年9月4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2号),规定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重新公布或调整,重新公布或调整后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最低保护标准,并将调整文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为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制定了《通知》。 该《通知》的出台对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区征地服务和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2号)。 三、主要内容 《根据台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研报告》,以我市市区的GDP、人口密度、CPI、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变化情况为依据,本轮台州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计算出最终理论上涨幅度为2.0%—3.2%,远低于上一轮23.8%—24.6%的上涨幅度。结合近三年台州市经济发展水平,台州市区现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仍与其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总体水平相匹配。在浙江省重新公布(没有调整)省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背景下,本轮台州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比例和区片划分均重新公布,不作调整。补偿标准、比例和区片与《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台政函〔2020〕46号)保持不变。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适用范围仍为台州市区,由于台州湾新区所辖街道设立,与2020年相比,增加了台州湾新区,本次包括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台州湾新区。 (二)征地区片划分补偿标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征收农用地(不含林地)、建设用地,一级区片9.4万元/亩、二级区片8.3万元/亩、三级区片7.3万元/亩;征收林地、未利用地,一级区片7.1万元/亩、二级区片6.2万元/亩、三级区片5.5万元/亩。 (三)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台政办函〔2021〕4号)执行。 四、施行时间 《通知》自2023年12月13日起施行,《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台政函〔2020〕46号)同时废止。 五、解读机关 解读单位: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电话:0576-89063218 解读人:姜荣钢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