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继承或受遗赠) |
||||
|
||||
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人现场签章或线上电子签章); 2. 申请人身份证件材料(含申请人身份证等;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人提交); 3. 询问记录(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人现场签章或线上电子签章); 4. 《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线上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系统自动获取,老证扫描上传;线下办理,纸质证书提交原件,电子证书无需申请人提交); 5. 完税凭证(系统共享,无需申请人提交); 6. (1)继承的,提交继承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线上办理,扫描上传;线下办理,提交原件); (2)受遗赠的,提交经公证遗赠扶养协议或生效法律文书(线上办理,扫描上传;线下办理,提交原件); 7. 办理涉及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需提交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材料(委托书提供原件;身份证件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代理人提交); 8.涉及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提交土地出让合同及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线下办理,提交原件); 9.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如有,线上办理,扫描上传;线下办理,提交原件)。
收费标准 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办理时间 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件进度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APP进行查询)
办理地点 线下办理:台州市各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 线上办理: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
咨询、投诉电话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继承或受遗赠) 流程图 |
||||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