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

时间:2024-07-03  10:46 信息来源: 台州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人现场签章);

2. 申请人身份证件材料(含申请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等;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人提交);

3. 询问记录(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人现场签章);

4. 《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纸质证书提交原件,电子证书无需申请人提交);

5. 完税凭证(系统共享,无需申请人提交);

6. 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提交原件);

7. 办理涉及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需提交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材料(委托书提供原件;身份证件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代理人提交);

8.涉及依法应当经过批准的,提交转移审批材料(提交原件);

8.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如有,提交原件)。



收费标准

住宅80/件,非住宅550/件《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惠企政策: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证书的工本费)

 

 


 

办理时间

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件进度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APP进行查询

 

 


 

办理地点

台州市各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

 

 


 

咨询、投诉电话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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