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不动产用途、面积、界址、权利期限发生变化)

时间:2024-07-03  14:16 信息来源: 台州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人线上电子签章或现场签章);

2. 申请人身份证件材料(含申请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等;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人提交);

3. 询问记录(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人现场签章或线上电子签章);

4. 《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线上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系统自动获取,老证扫描上传;线下办理,纸质证书提交原件,电子证书无需申请人提交);

5. 1)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涉及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还需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涉及: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还需提交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等文件;涉及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还需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涉及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还需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线上办理,扫描上传;线下办理,提交原件);

(2)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线下办理,提交原件);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线下办理,提交原件);

6. 办理涉及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需提供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材料(委托书提供原件;身份证件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代理人提交);

7.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如有,线上办理,扫描上传;线下办理,提交原件)。



收费标准

免收登记费《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办理时间

  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件进度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APP进行查询)

 


 

 

办理地点

线下办理:台州市各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

线上办理: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

 


 

 

咨询、投诉电话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

(不动产用途、面积、界址、权利期限发生变化)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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