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转移登记并办抵押权变更登记 |
||||
|
||||
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不动产抵押登记申请表(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人现场签章); 2. 申请人身份证件材料(含申请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等;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人提交); 3. 询问记录(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人现场签章); 4. 《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纸质证书提交原件,电子证书无需申请人提交); 5. 《不动产登记证明》或《房屋他项权利证》(纸质证明提交原件,电子证明无需申请人提交); 6. 原债权发生期间内,产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1)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婚姻材料及财产约定书(提交原件); (2)离婚分割的,提交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生效的法律文书(提交原件); (3)继承的,提交继承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提交原件); (4)家庭析产的,提交家庭析产协议(提交原件); 7. 抵押权人同意其办理抵押权变更的相关材料(提交原件); 8.完税凭证(系统共享,无需申请人提交); 9. 办理涉及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需提供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材料(委托书提供原件;身份证件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代理人提交); 10.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如有,提交原件)。 收费标准 产权转移登记: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件,夫妻间财产约定:10元/件;抵押变更免收登记费《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办理时间 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件进度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APP进行查询)
办理地点 台州市各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
咨询、投诉电话
产权转移登记并办抵押权变更登记 流程图 |
||||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