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变更登记并办抵押权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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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不动产抵押登记申请表(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人现场签章); 2. 申请人身份证件材料(含申请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等;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人提交); 3. 询问记录(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人现场签字); 4. 《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纸质证书提交原件,电子证书无需申请人提交); 5. 《不动产登记证明》(纸质证明提交原件,电子证明无需申请人提交); 6. 原债权发生期间内,产权发生变更的材料: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提交原件); (2)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①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②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③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④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提交原件); (3)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提交原件);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提交原件); (5)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提交原件); 7. 抵押权人同意其办理抵押权变更的相关材料(提交原件); 8. 办理涉及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需提供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材料(委托书提供原件;身份证件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代理人提交); 9.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如有,提交原件)。 收费标准 免收登记费《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办理时间 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件进度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APP进行查询)
办理地点 台州市各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
咨询、投诉电话
产权变更登记并办抵押变更登记 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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