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根因保管不善,将路集用1992第1805013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现声明下列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权 利 人
坐 落
用 途
权利类型
不动产权属证书号
面 积(平方米)
张永根
共和乡高峰村3队
农村宅基地
批准拨用
路集用1992第1805013号
42.84
特此声明。
备注:张永根已亡故,由张慧继承。
声明人:张慧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