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顺荷因保管不善,将路集用(2004)字第003492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现声明下列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权 利 人
坐 落
用 途
权利类型
不动产权属证书号
面 积(平方米)
任顺荷
桐屿街道东明村
农村宅基地
批准拨用
路集用(2004)字第003492号
55.44
特此声明。
备注:任顺荷已亡故,由其继承人任伟君代办注销。
声明人:任伟君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