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宝贤因保管不善,将路国用(2000)字第4503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现声明下列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权 利 人
坐 落
用 途
权利类型
不动产权属证书号
面 积(平方米)
叶宝贤
路桥石浜机床附件厂集资建房1号304室
住宅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路国用(2000)字第4503号
13.9
特此声明。
备注:由于叶宝贤土地证一直未过户,现由卢燕单方申请办理。
声明人:卢燕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