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金法因保管不善,将路集用1994第1904010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现声明下列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权 利 人
坐 落
用 途
权利类型
不动产权属证书号
面 积(平方米)
夏金法
桐屿镇坐应村3队
农村宅基地
批准拨用
路集用1994第1904010号
55.49
特此声明。
备注:夏金法与夏章法为同一人,夏金法已亡故,由夏义钦办理注销。
声明人:夏义钦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