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富青因保管不善,将路集用1993第1703015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现声明下列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权 利 人
坐 落
用 途
权利类型
不动产权属证书号
面 积(平方米)
陈富清
桐屿镇东明村11队
农村宅基地
批准拨用
路集用1993第1703015号
50.04
特此声明。
备注:陈富清和陈富青为同一人。陈富青已亡故,由其子陈志胜代办注销。
声明人:陈志胜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