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维法等因保管不善,将路集用1994第0210170号等下列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现声明下列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权 利 人
坐 落
用 途
权利类型
不动产权属证书号
登记面积(平方米)
声明人
备注
李维法
浦北乡花园里村花园里5队
农村宅基地
宅基地使用权
路集用1994第0210170号
38.5平方米
潘学明
浦北乡小伍份村小伍份街5队
路集用1994第0207298号
46.31平方米
潘奎霖
父子关系
应万邦
蓬街镇蓬街居下洋屿殿8队
路集用1993第0318214号
67.32平方米
应再其
特此声明。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