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明世因保管不善,将路集用1992第1805337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现声明下列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权 利 人
坐 落
用 途
权利类型
不动产权属证书号
面 积(平方米)
葛明世
共和乡高峰村10队
农村宅基地
批准拨用
路集用1992第1805337号
48.24
特此声明。
备注:葛明世与葛明喜为同一人。
声明人:葛明喜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