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春根因保管不善,将路集用1992第1805136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现声明下列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权 利 人
坐 落
用 途
权利类型
不动产权属证书号
面 积(平方米)
郑春根
共和乡高峰村1队
农村宅基地
批准拨用
路集用1992第1805136号
41.96
特此声明。
声明人:郑春根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