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康 因保管不善,将地号:26、图号:0907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现声明下列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权 利 人
坐 落
用 途
权利类型
不动产权属证书号
登记面积(平方米)
徐新民
新桥镇凤阳铺村洪洋桥4队
农村宅基地
宅基地使用权
地号:26、图号:0907
73.62
备注:徐新民已亡故,根据公证书由子徐康继承。
特此声明。
声明人:徐康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