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法荣因保管不善,将路集用1993第1703187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现声明下列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权 利 人
坐 落
用 途
权利类型
不动产权属证书号
面 积(平方米)
陈法荣
桐屿镇东明村10队
农村宅基地
批准拨用
路集用1993第1703187号
88.69
特此声明。
备注:陈法荣已亡故,由陈金宇办理注销。
声明人:陈金宇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