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春雷、张香春因保管不善,将路集用(1999)字第1602号 、台房权证路字第306710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现声明下列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权 利 人
坐 落
用 途
权利类型
不动产权属证书号
面 积(平方米)
郑春雷
张香春
台州市路桥区路北洋张村96-4幢第1间
农村宅基地
批准拨用
路集用(1999)字第1602号
54.54
台房权证路字第306710号
254.62
特此声明。
声明人:郑春雷 张香春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