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85专题专栏/col/col1229036530/index.html不动产登记/col/col1229036549/index.html登记公告/col/col1229052620/index.html
登记公告
登记公告说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进行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一)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   (三)依职权更正登记;   (四)依职权注销登记;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告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