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阳光执法专栏 > 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


申请人汤某招不服被申请人台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宅基地申请回复复议案

时间:2018-12-25  15:05 信息来源: 法规处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执法要旨

派出机构不具有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

二、基本案情

申请人汤某招系椒江霞沚街道某村村民,于1991年10月21日经批准获宅基地贰间计94平方米。后因借款合同纠纷,经(2000)椒经初字第10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并经(2001)椒执字第6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申请人所有的坐落于霞沚街道某村1幢、2幢的房屋被法院司法拍卖用于清偿债务,买受人为金某某。2018年1月4日,申请人向椒江霞沚街道国土资源所申请宅基地。同月8日,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椒江分局作出《关于富强村村民汤某招要求审批宅基地申请的回复》,回复申请人不能再申请报批宅基地。

另查明,2011年12月31日,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关于印发台州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台政办发[2011]203号),该文件确定椒江国土分局为台州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系在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领导下并受其委托,从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职能机构。

台州市人民政府经审理,决定撤销被申请人的派出机构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椒江分局作出的《关于富强村村民汤某招要求审批宅基地申请的回复》,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三、案例评析

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属于超越职权。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椒江分局为台州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并无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职权,且申请行政机关审批宅基地,属行政许可事项,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椒江分局以自己的名义向申请人作出不能再申请报批宅基地的回复,属于超越职权。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