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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台集行复〔2018〕28号

时间:2018-07-27  16:47 信息来源: 法规处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吴某某


被申请人: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黄岩分局


申请人吴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黄岩分局于2018年6月14日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一案,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8年5月25日向被申请人申请2017年温岭至余姚公路,被申请人征用申请人村多少亩土地,1.请被申请人提供申请人村村集体、各户村民被征用土地面积款项复印件;2.请被申请人提供浙江省建设用地补偿款项被征用土地面积的复印件。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14日作出告知,该信息不存在。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告知不存在于法不符,该信息已经形成,被申请人应当公开上述信息。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25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为:2017年温岭至余姚公路你局征用我村多少亩土地,1.请你局提供我村村集体、各户村民被征用土地面积复印件;2.请你局提供浙江省建设用地补偿款项被征用土地面积复印件。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过审查核实,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提及的2017年温岭至余姚公路项目用地土地征收尚未获得批准,被申请人尚未组织实施征地调查和补偿安置工作,被申请人不存在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故于2018年6月14日作出涉案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回复。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信息公开告知书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18年5月23日向被申请人寄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2017年温岭至余姚公路,被申请人征用申请人村多少亩土地,要求被申请人提供申请人村村集体、各户村民被征用土地面积款项复印件和浙江省建设用地补偿款项被征用土地面积的复印件。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24日收到该申请材料,经过审查核实于2018年6月14日作出《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经查在我处不存在。后于2018年6月15日将该告知书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14日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

另查明,温岭至余姚公路项目用地土地征收还在审批程序中,尚未获得批准。

以上事实,有黄岩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信息公开告知书》、邮政快递单、行政复议申请书、检索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本案中,被申请人经过合理查询,2017年温岭至余姚公路项目用地土地尚在上报批准程序中,并未查到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有关信息,其回复“经查在我处不存在”,并无不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24日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其应于2018年6月14日前作出答复并将答复寄送给申请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6月14日作出《信息公开告知书》,但于6月15日将告知书寄送给申请人,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程序违法。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14日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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